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此复。2011年12月6日分类: 法律法规2018年8月16日文章导航上一篇上一篇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一篇下一篇文章: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对《关于遗嘱公证能否因未录音或录像而被撤销的请示》的复函相关文章福建省律师见证业务指引2018年8月16日律师见证遗嘱规则2018年8月16日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福州见证律师提示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8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