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遗嘱见证时,缺少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在场
《继承法》规定遗嘱见证需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为遗嘱见证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因此律师在为客户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律师要主动回避,防止将来因为有利益冲突而被法院认定遗嘱无效。
上海某律所正是因为在为遗嘱人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仅指派一名律师到场见证,导致遗嘱人去世后所订立的遗嘱因为不符合遗嘱继承的法定形式要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后判令该律所赔偿遗嘱继承人四十余万元的损失。北京某律所也曾因为相同原因被法院判令赔偿遗嘱继承人十余万元。
2、没有确认遗嘱人身份及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公证细节》规定公证处应当确认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的条文并且参照《遗嘱公证细节》的规定,律师在提供遗嘱见证服务时,应当首先确认立遗嘱人的身份以及确认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应当在律师见证书中注明。如果律师对于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疑惑,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可以要求遗嘱人提供相应机构开具的证明,并在相关的文件中注明“遗嘱人承认自己在订立本遗嘱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让遗嘱人签字确认。
广东某律所指派的律师在做遗嘱见证时,因为包括没有事先确认遗嘱人身份等多个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而赔偿了遗嘱继承人十余万元经济损失。
3、没有制作谈话笔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笔者认为制作谈话笔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潜在风险,主要记录内容可以为:(i)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ii)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iii)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iv)遗嘱人之前是否订立过遗嘱;(v)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vi)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并提供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好的谈话笔录要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及两名见证律师均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4、 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内容不合法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规定律师应审查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及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在此主要说明律师要注意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因为律师与遗嘱人签订的是有偿委托代理合同,故律师理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帮客户判断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如果出现遗嘱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情形,律师及其所在律所很难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