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先生与王先生委托威格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其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王先生并未将款项偿还给廖先生,其后也拒不执行法院的调解协议。法院对王先生名下房产强制执行后廖先生仍余9万余元未得到偿还。廖先生认为其债权未能得到全额清偿的原是因该律所及经办律师在借款合同见证中未能尽责,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威格信律所和经办律师连带赔偿损失。 廖先生认为,威格信律所及其指派律师在借款合同见证过程中存在违法执业和严重过错,直接造成其财产损失。首先,威格信律所指派的律师人选以及见证过程,违反《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其次,唐某律师没有指出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息违反了民间借贷利率的相关法律规定。再而,王先生以其房产证件作为借款的保证实际上属于房地产抵押借款行为,唐某律师却并未指导廖先生与王先生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并未对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赔偿上诉人的损失。 威格信律所及唐某律师则答辩认为,其对借款合同的律师见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是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不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法规。且廖先生出借的款项未得到偿还是因王先生个人诚信原因所致,与见证行为无关。 法院认为,首先,委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威格信律所的合同义务是办理廖、王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律师见证,现该律所做出的见证书所见证的借款合同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已经得到了法院的确认,故威格信律所已经按约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其次,威格信律所没有按照《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见证并没有导致所见证的借款合同无效,也与廖先生在本案中的财产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故而法院不予支持廖某要求律所与经办律师连带赔偿的诉求,驳回上诉。 福州见证律师根据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中中法民二终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改编。
律师见证借款合同后债务人拒不还款,见证律师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